桃園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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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30050018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講座鐘點費換算每人每小時核付標準若符合「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則免於適用政府採購法一案,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3月6日總處培字第10300251351號書函副本辦理,並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各機關依旨揭支給規定、「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及「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規定」等規定核給講座鐘點費,如由機關自行給付給講座,不納入契約金額,如此採購金額即不包括講師鐘點費。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政府人事處、桃園縣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