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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3-21 | 點閱數: 1088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李愛倫
電話:3322101#7355
電子信箱:18405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05765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三(0057659A00_ATTCH2.pdf、0057659A00_ATTCH1.pdf)
主旨:轉知公教人員以新式戶口名簿請領婚喪生育補助時,如得
確認申請人之親屬關係、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
得逕替代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文件辦理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3年3月13
日總處給字第1030026120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為達免用戶籍謄本目標,業於103年2月5日實施新
式戶口名簿並建置戶口名簿查驗系統(網址:https://www
.ris.gov.tw/webapply/581)。爰人事總處配合簡化申請
作業並節省申請人申請相關書證費用,各機關學校得視各
項申請補助需要,以申請人所提出之新式戶口名簿確認申
請人之親屬關係、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並確認
所載內容為最新戶籍資料,得逕替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
遇支給要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之
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三、檢附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及新式戶口名簿樣式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縣長室(含附件)、黃副縣長室(含附件)、葉副縣長室(含附件)、秘書長室(含附
8
1030001846
■人■事■室■■■1■03■/0■3/■21■ 1■3:■04
■有■附■件■■■■
96
第2頁, 共2頁



件)、副秘書長室(含附件)、參事辦公室(含附件)、技監辦公室(含附件)、顧問辦
公室(含附件)、參議辦公室(含附件) 2014-03-21
12: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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