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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3-27 | 點閱數: 1115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子泳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2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200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二(0020010A00_ATT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師職前曾
任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進用之契約教保員期間,其依「公
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年終考核
結果為乙等(未滿80分)次學年薪資留原薪級之年資,是否
屬服務成績優良,得以採計提敘疑義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3月24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24374號函副
本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電子檔。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桃園縣政府人事處(含附件)、本局幼兒教育科(含附件) 2014-03-25
14:44:53
1030001935
■人■事■室■■■1■03■/0■3/■26■ 0■9:■22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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