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七條,具藝術才能學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 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 獲前三等獎項。 二、102學年度國民小學二、三、四、五年級學生(非設籍本縣學生經錄取後,須將戶籍遷至本縣始能就讀)。 三、現就讀本縣國小藝術才能音樂班者,不得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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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第7條:具備藝術才能學生應符合下列各款 規定之一: (一) 各該藝術類科術科測驗表現優異,並具有藝術才能傑出表現之具體資料。 (二) 參加政府機關(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各該藝術類科競賽表現優異,獲前三等獎 項。 二、七年級:凡102學年度國民小學應屆畢業生,經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具有音樂傾向者。 三、八、九年級:凡102學年度國民中學七、八年級學生,經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具有音樂傾向者,唯現就讀本縣國中藝術才能音樂班學生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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