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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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4月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中字第103002126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轉知修正「103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詳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基隆市政府103年3月28日基府教學貳字第1030212132號函辦理;本局103年3月25日桃教中字第1030018784號函諒達。 |
二、 | 旨揭填表說明第八項依103年1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81號令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業經基隆市政府工作小組重新勘誤並作文字修正。 |
三、 | 檢附旨揭填表說明1份。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國中小、觀音高中、國立桃園啟智學校 |
副本: | 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幼兒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