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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4-09 | 點閱數: 608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沈秀蓉
電話:03-3322101#7572-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2346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0023469A00_ATTCH4.pdf)
主旨:有關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所定因公死
亡事由之認定一案,請依說明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4月8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42654A號函
辦理。
二、查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以下簡稱撫卹條例)第5條第1項
規定:「因公死亡人員,指左列情事之一者:…三、因公
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
第3項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因公差遇險或
罹病以致死亡者,指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
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一、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
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或所生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
二、罹患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罹患或猝發疾
病具有因果關係。」
三、次查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公差
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應於公務人員經機關指派執行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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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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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任務或代表機關參加活動…」又查銓敘部102年12月19
日部退四字第1023687742號函說明三略以,公務人員亡故
得否辦理因公死亡撫卹及公務人員因公死亡情事之認定,
於100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撫卹法令已重行規定,
爰該部75年3月24日75台華特一字第07130號函所定「公務
人員被選派參加非政府機關所舉辦之各項運動,於比賽期
間因猝發疾病,或發生意外,以致死亡,准依撫卹法第5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予以因公死亡撫卹。」,與現行撫卹
法之規定不符,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四、考量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均為撫卹條例與公務人
員撫卹法所規定因公死亡之情事,爰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條第3項規定「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包含
「代表機關參加活動」。
五、檢附旨揭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
副本:本府人事處(含附件)、本局人事室(含附件) 2014-04-09
11: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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