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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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小字第103002570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轉知有意介聘至該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市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宜審慎選填志願一案,請 查照。 |
說明: | 依據103年4月14日中市教小字第1030028442號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國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