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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5-05 | 點閱數: 1156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書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林漢庭
電話:03-3322101-7420
傳真:03-3358254
電子信箱:edurahim@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3002928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辦
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學前教育相關業務一案,
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4月30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30043920號書函辦理。
二、國教署為辦理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學前教育推動
相關業務,擬於103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優秀教師到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說明
如下:
(一)教師資格:
1、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
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2、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
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3、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4、商借期限: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表
7
1030002940
■人■事■室■■■1■03■/0■5/■05■ 1■0:■08
■無■附■件■■■■
00
第2頁, 共2頁



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
者,至多再延長2年。
5、服務地點:國教署臺北辦公室(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
8-1號6樓)。
6、辦理業務:以國民中小學行政規劃及資源、學前校教
育推動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7、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8、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倘貴校教師欲申請本案時,請於103年5月12日前將申請者
履歷表相關資料(電子檔先傳送edurahim@ms.tyc.edu.tw
)以電子公文方式回復本局彙辦,逾期國教署視為無申請
並後續將擇優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
副本:教育局人事室、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教育局幼兒教育科、教育局特殊教育科2014-05-05
09:4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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