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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5-06 | 點閱數: 2041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賴盈汝
電話:03-3322101#7418
傳真:03-3358254
電子信箱:lulu923@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發文字號:桃教小字第103002765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27653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102年度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輔導專長26學分班」,
教師參加進修得否給予公假進修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中教育大學103年4月23日臺中大學進修字第10
30003438號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4月22日臺
教國署人字第1030036693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
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
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另第4條規定:「本法第23條所定帶職帶薪進修、研究
,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全時進修、研究:係指服務學校
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需要,主動薦送或指
派教師,在一定期間內,經辦妥請假手續,並保留職務與
照支薪給而參加之進修、研究。二、部分辦公時間進修、
研究:係指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教學或業務
需要,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教師,利用其授課之餘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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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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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留校服務時間,經辦妥請假手續而參加之進修、研究。」
三、復查教師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教師有下列
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學校視實際需要定
之: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
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但兼任行政
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之公假時數得酌予延長,不受八小時
之限制。」
四、綜上,教師公假之核給,係由學校依上開規定核處。
五、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本縣各縣立國小
副本:本局人事室2014-05-06
10: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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