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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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3003060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五 |
主旨: | 有關長期代理教師提前申請娩假天數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3年5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46441號函辦理。 |
二、 | 查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長期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僱人員辦理。」 |
三、 | 復查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5條規定:「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及請假方式,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辦理。」又查銓敘部99年6月22日部法二字第0993219294號書函略以:「…女性公務人員在分娩前,確有需要請假,經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者,可准給娩假,仍應按規定給假期限併計,茲因考量女性公務人員如已請畢產前假,於即將分娩前,因心理或生理之不適確有需要請娩假得提前申請。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4款並未就提前申請娩假之日數予以規定,亦無應保留一定日數於產後實施之規定,機關核給公務人員提前請娩假日數只須考量不超過懷孕月數如流產所得核給之流產假日數即可,…。」 |
四、 | 據此,長期代理教師提前申請娩假天數,宜請依上開說明辦理,惟核給娩假日數應不超過教師實際分娩日至聘期屆滿日之日數。 |
五、 | 檢附原函文影本一份。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