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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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
發文字號: | 府教小字第1030093447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訂定「桃園縣政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
說明: | 檢送「桃園縣政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本縣各公立幼兒園 |
副本: | 本府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本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本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本府教育局教育設施科、本府教育局秘書室、本府教育局督學室、本府教育局會計室、本府教育局政風室、本府教育局人事室、本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