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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5-21 | 點閱數: 1197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簡偉崙
電話:03-3322101#7334
傳真:03-3320542
電子信箱:095075@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11064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110647A00_ATTCH1.pdf、0110647A00_ATTCH2.pdf、0110647A00_ATTC
H4.doc、0110647A00_ATTCH5.doc)
主旨:有關政府現階段並無規劃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之政
策,業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簽奉行政院核定,請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3年5月9日
總處培字第1030031966號函辦理。
二、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103年4月29日陸
法字第1030050770A號函以,有關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
之政策方向,業奉行政院核定,各機關須配合辦理事項如
下:
(一)考量現行兩岸情勢,公務員赴大陸進修並不適宜,爰於
政策上政府現階段並未開放公務員赴大陸地區進修,包
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行「入
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
(二)請各機關於差勤與管理上從嚴管制,依「公務員服務法
」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人事法令,要求所屬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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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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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對請假事由及赴陸原因應據實申報,以免違反相關人
事法令。
(三)對於已赴陸進修公務員之進修情形,各機關應建立申報
與管理機制,促請已赴陸進修(包含進入大陸地區及在
臺以遠距教學或函授方式進行「入學進修」、「選修學
分」、「專題研究」等進修活動)之公務員,於期限內
完成申報(申報表格如附件),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1、各機關應要求所屬公務員於期限內依附表進行申報。
2、由機關審酌申報表內容是否對機關有不利影響,再作
進一步處理。
3、對逾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各機關審酌案件情節
予以懲處。
4、如當事人於赴陸進修之初已如實申請並獲機關許可,
除法令另有限制,原則上容許其進修至取得學分或學
位,並請機關持續掌握進修內容;惟如機關另有安全
上或其他顧慮而擬不同意當事人繼續進修,則尊重機
關之處理。
三、本案所稱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規定之人
員,請各機關調查是類人員赴陸進修之情形,並於103年6
月13日(星期五)前,依所附表格由機關首長核章後,逕
以電子郵件傳送本府人事處(無者亦需回覆,二級機關及
學校由一級機關彙整),俾利彙送人事總處,本案承辦人簡
偉崙,E-mail:095075@mail.tycg.gov.tw
四、檢附人事總處、陸委會原函影本、申報表及調查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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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頁, 共3頁



正本:本府各一級機關、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本縣
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縣長室(含附件)、副縣長室(含附件)、秘書長室(含附件)、副秘書長室(含附件)
、參事、顧問、參議辦公室(含附件)、本府所屬二級機關(含附件)、本縣各縣立
學校〈不含秀才分校〉(含附件) 2014-05-21
08: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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