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665
  • slider image 663
:::
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5-28 | 點閱數: 895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奕如
電話:03-3322101-7419
傳真:03-3358254
電子信箱:ghif96@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3011941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重申選舉期間各校應保持中立,並確實遵守教育中立與行
政中立原則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3年5月20日桃園縣議會第17屆第9次定期會縣政總
質詢事項辦理。
二、依教育基本法第6條規定略以,「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
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
政治團體或活動。...」。
三、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4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應
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第7條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
,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第9條規定略
以,「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
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一、動用
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
辦理相關活動。…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
1
1030003591
■人■事■室■■■1■03■/0■5/■27■ 1■1:■28
■無■附■件■■■■
34
第2頁, 共2頁



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四、綜上,請各校依上開相關法令及本府98年11月13日府教創
字第0980450340號函辦理,於選舉期間不得假借任何團體
名義至學校從事實質競選活動,並確實遵守公務人員行政
中立法妥處,另請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學校人員
觸法,務期校務運作正常,以維教育品質。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
副本:趙議員正宇2014-05-27
08:14:21

:::

會員登入

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