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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6-05 | 點閱數: 1101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施玟宏
電話:03-3322101轉7570
傳真:03-3320515
電子信箱:06104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
發文字號: 桃教政字第1030038353號
速別: 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主旨: 為推動廉能政風,提升良好形象,請各校人員勿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加強宣導並落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以形成風氣,共同達成廉能目標,請 查照。
說明:  
一、 與機關有職務上利害關係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邀宴應酬或餽贈財物,除有本規範第4、7點所列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並落實知會登錄程序。
二、 運用多元管道籲請對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業者、民眾,應恪遵不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不送禮、不送紅包、不請託關說、不受禮要求,除請各校主管應以身作則外,並要求所屬如遇有廠商餽贈物品,應即時予以婉拒,對於未能即時婉拒之餽贈物品,請依規定陳報機關首長並知會本局政風室處理。
三、 請各校人員恪遵「談公事,應在辦公室」,「不和利害關係人應酬」之規定,並請各校校長嚴實督辦。
四、 本規範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 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 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五、 各校如遇有可彰顯本規範施行成效的代表性個案(如鉅額餽贈、請託關說情節嚴重等),請每半年彙整案例循政風體系陳報本局,俾利作為宣導素材。
六、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業於「e等公務園學習網」(https://elearning.hrd.gov.tw/index.php)建置「共創透明誠信的社會─『廉政倫理』規範」數位學習課程,請鼓勵機關同仁上網學習。


 

正本: 本縣各縣立學校、桃園縣政府體育處、桃園縣政府家庭教育中心、教育局督學室、教育局秘書室、教育局會計室、教育局人事室、教育局中等教育科、教育局國小教育科、教育局體育保健科、教育局幼兒教育科、教育局特殊教育科、教育局終身學習科、教育局教育設施科
副本: 教育局局長室、教育局副局長室、教育局主任秘書室、教育局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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