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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6-11 | 點閱數: 1474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邱文欽
電話:03-3322101#7336
電子信箱:12707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13655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員工請假、公假或休假,應依規定覈實認定給假
並覓妥職務代理人,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桃園縣議會第17屆第9次定期會議員質詢事項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11條及第12條規定略以:請假、公
假或休假人員,應填具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任所,
其職務應委託同事代理,並將經辦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
因此,機關長官應本其權責,衡酌業務推展及請假人員所
提事由,覈實認定給假,以符規定。
三、另依本府「服務零時差」相關規定及具體作法,請各機關
及公務同仁確實遵循:
(一)上班值勤時間,不得藉機離開辦公室購物、處理個人私
務;請假、出差應確實辦妥代理工作,不得影響為民服
務工作。
(二)不得虛偽報差,藉以逃避工作;公差任務結束,應視路
途遠近,審酌時間返回辦公。
(三)主管人員應加強工作教導,並實施職務輪調,期使屬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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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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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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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熟悉同仁業務,以發揮職務代理功能;另應實施走動式
管理,就員工差假之必要性、確實性,加強管制及查核

(四)各機關應建立即時聯絡機制,俾利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及
主管保持聯繫;請假人員並應將工作及資料交代清楚,
各機關單位主管亦應善盡督導之責,凡有代理情形不佳
者,應施以輔導,以發揮實質代理的效果。
四、準此,為落實差勤管理及實質代理,各機關除應依規定覈
實認定給假外,並應實施職務輪調,期使屬員熟悉同仁業
務,避免因請假影響為民服務工作。另對於經常在週五及
週一請假(連休4天)的員工,機關長官依規定應覈實准假
,並指派確能實質代理之人員,以維護為民服務效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 2014-06-10
16:2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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