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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6-12 | 點閱數: 959

東安國小辦理性別主流化宣導事項彙整表

宣導項目

應辦理宣導內容

一、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

 

一、立法目的:為實施聯合國一九七九年《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健全婦女發展,落實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特制定本法。

二、效力: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三、政府應有之作為:

(一)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

(二)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

(三)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如有不符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法規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四)施行日期:民國101年1月1日實施。

(五)法規內容及相關宣導入口網網站 (網址:http://www.tycg.gov.tw,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縣政資訊-性別主流化-CEDAW宣導區。

二、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一、歷史沿革:

(一)為促進政府各機關之橫向連繫,強化推動婦女權益工作之整體效能,行政院特於86年5月6日成立任務編組的「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希望藉由該會的成立,凝聚政府與民間不同專業背景的智慧力量,發揮政策規劃、諮詢、督導及資源整合的功能,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工作。

(二)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因應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自101年1月1日起改組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

二、行政院性別平等會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整合、協調及諮詢審議。

(二)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審議。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四)各機關(構)推動性別平等機制之協調及督導。

(五)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研議。

三、行政院性別平等會運作模式:

該會為健全運作機制並提昇議事效率,採下列三層級模式運作,以有效推動婦女權益各項政策與措施:

(一)第一層級為議題分工小組會議,依「就業、經濟及福利」、「教育、媒體及文化」、「健康及醫療」、「人身安全」、「國際參與」五組分工運作,研擬相關提案,期以強化專業運作功能。

(二)第二層級為會前協商會議,針對委員會議議程及各分工小組所提議案進行協調整合,充分溝通以凝聚共識。

(三)第三層級為委員會議,就已協調完竣並具共識之重要議案做最後確認。

四、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成員:

該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行政院院長擔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其餘委員由院長就下列人員派(聘)任:

(一)行政院政務委員一人。

(二)相關機關(構)首長十人至十四人。

(三)社會專業人士七人至九人。

(四)性別及婦女團體代表七人至九人。

五、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會期:該會原則上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三、行政院性別平等處

 

一、成立目的:

行政院為了強化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的措施,配合政府組織改造,於民國101年1月1號成立性別平等處,作為我國第1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

二、業務職掌:

該處下設綜合規劃科、權益促進科、權利保障科和推廣發展科,統合督導各部會和地方政府,落實各項性別平等政策及措施,並「推動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中央到地方政府的性別主流化工作」,以及「落實性別平等政策綱領」等重點工作。

三、「性別平等會」與「性別平等處」之關係

(一)為強化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之措施,民國101年1月1日中央政府組織改造,行政院特成立性別平等處,為我國第一個性別平等專責機制,更為我國推動性別平等工作重要的里程碑。

(二)原「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功能擴大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由「性別平等處」擔任其幕僚工作,來統合跨部會推動各項性別平等政策,督導中央各部會及地方政府落實性別主流化,使政府整體施政納入性別觀點及落實性別平等。

四、桃園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一、成立目的:

桃園縣政府為促進婦女權益,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安全、促進兩性地位平等及提供婦女福利服務諮詢與指導,特設桃園縣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

二、任務:

  (一)協助推動本縣婦女政策、婦女福利及兩性平等、婦女  保護等法令之訂定與執行。

(二)督促本府各相關單位共同執行婦女福利。

(三)提供有關婦女身心發展、醫療保健、法律諮詢、經濟安全、就業安全、人身安全等服務之指導。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婦女福利服務。

(五)促進婦女權益之研究發展。

(六)促進婦女公共事務之參與。

(七)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委員會成員:

本委員會置委員22人至26人,其中女性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 (派)之:

  1. 相關機關首長十二人。
  2. 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
  3. 婦女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

四、運作機制

(一)分工小組會議:依議題分為「婦女就業、經濟及福利組」、「婦女健康、醫療及環境組」、「婦女教育及文化組」、「婦女人身安全組」、「性別主流化組」等五個分工小組,分別由婦權會諮詢委員及本府各機關成員分別組成,就婦女權益及性別主流化相關事項於分工小組會議中提案討論、凝聚共識,以期強化專業運作功能。

(二)委員會議:依設置要點規定,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就分工小組會議協調完畢並具共識之重要議案做最後確認。

五、性別平等政策綱領

 

一、緣起:

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更名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36次委員會議於100年9月7日召開,通過「性別平等政策綱領」,並於100年12月2日奉 行政院核定,作為未來性別平等政策指導方針,並由101年成立之行政院性別平等處主政,規劃我國性別平等施政藍圖。

二、架構:

該綱領整體架構為總論及7篇專論(核心議題),內容以三大基本理念、七大核心議題、四項論述架構為主。

三、三大理念:

(一)性別平等是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核心價值。

(二)婦女權益的提升是促進性別平等的首要任務。

(三)性別主流化是實現施政以人為本的有效途徑。

四、七大核心議題:

(一)在權力、決策與影響力方面:

1.權力的平等:縮小職位上的性別差距。

2.決策的平等:降低參與上的性別區隔。

3.影響力的平等:使決策具備性別敏感度。

4.建立性別間的平等,也建立性別內的平等。

5.亞洲標竿,接軌國際。

(二)在就業、經濟與福利方面:

1.結合就業與福利政策思維。

2.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

3.落實尊嚴及平等勞動價值。

4.建構友善的就業與創業環境。

(三)在人口、婚姻與家庭方面:

1.正視人口結構的失衡,落實性別正義的人口政策。

2.提倡平價、優質及可近性的托育服務,建立完整兒童照顧服務體系。

3.破除性別歧視,促進婚姻制度中的性別平權。

4.尊重多元文化差異,打造婚姻移民的友善環境。

5.正視多元化的家庭型態,建構全人的家庭照顧機制。

(四)在教育、文化與媒體方面:

1.積極落實性別平等教育與性別平等教育白皮書之規劃。

2.檢討研修相關法律、推動媒體自律及公民團體與學界對媒體進行他律。

3.建立女性及各種性別弱勢族群在公共領域中的可見性和主體性。

4.積極突破父權文化的束縛,建構無性別歧視的文化禮俗儀典。

(五)在人身安全與司法方面:

1.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與歧視。

2.消除任何形式之人口販運。

3.建構安全的生活空間。

4.建立具性別意識之司法環境。

(六)在健康、醫療與照顧方面:

1.強化具性別意識與健康公平之政策。

2.積極推動性別友善之醫療與照顧環境。

3.消弭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對身心健康的影響。

4.提升健康/醫療/照顧過程中之自主性,特別是健康弱勢群體。

5.發展各生命週期階段以女性為主體之整合式健康照顧服務與健康資訊。

(七)在環境、能源與科技方面:

1.讓各政策領域內的性別隔離降到最小。

2.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的基本需求均可獲得滿足。

3.女性與弱勢的多元價值與知識得以成為主流或改變主流。

4.結合民間力量,提高治理效能。

以上各篇之論述架構均包含四個部分:「現況與背景分析」、「基本理念與觀點」、「政策願景與內涵」及「具體行動措施」,以闡示婦女權益與性別平等理念,作為各部會推動性別平等依循方向與目標。

六、行政院與所屬機關及地方行政機關推動性別主流化績效優良獎勵計畫

 

一、目的:行政院為鼓勵各行政機關(構)推動性別主流化,特訂定該計畫。

二、獎項:分設團體獎及特別事蹟獎:

(一)團體獎組別及獎勵額度:

   1.第一組: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取前三名。

   2.第二組:行政院所屬三級及四級機關,取前十五名。

   3.第三組:直轄市政府及準直轄市政府,取一名。

  4.第四組:縣(市)政府,取前二名

(二)特別事蹟獎之參選資格及獎勵額度:

   1.第一組:行政院所屬機關

  2.第二組:地方政府或其所屬機關。

  各機關當年度推動性別主流化創新措施,具有績效且足以作為他機關學習對象者,得自行填報申請表參選

三、獎勵方式:

  • 團體獎:
  1. 各組獲選之機關,由行政院長頒發獎座一座,其相關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高為三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之行政獎勵。
  2. 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之原則下,核予相關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行政獎勵。

(二)特別事蹟獎:

  1. 獲選之機關,由行政院院長頒發獎座一座
  2. 經獎勵評審會決定頒給獎金者,得視人事總處經費編列情形,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3. 相關主管人員及承辦人員核予總額度最高為三個功,個人最高得記功一次之行政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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