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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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體字第1030040810號 |
速別: | 速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 |
主旨: | 函轉教育部體育署103學年度徵聘商借教師1名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一案,請 貴校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3年6月10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17439號函辦理。 |
二、 | 為辦理學校體育相關業務,該署擬於103學年度商借國立高中、職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優秀教師1名到署擔任行政工作,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具體育專業者優先考量。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二) | 商借期限:自103年8月1日起至104年7月31日止,表現良好者可續聘,以2年為限,倘有延長商借期間必要者,至多再延長2年。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組(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12樓)。 |
(四) | 辦理業務:以學校體育相關業務為範疇,經錄取後再分派工作。 |
(五) | 其餘事項依所附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 貴校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相關訊息,並擇優推薦,請於103年6月20日前將履歷表及自傳以電子郵件寄至該署學校體育組江麗玲小姐,電子信箱jecy@mail.sa.gov.tw,電話(02)8771-1995,由該署組成小組審查遴選之。 |
四、 | 檢附「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1份供參(如附件)。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