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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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3004171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轉知有關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召募遴派一案,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桃園市選舉委員會103年6月13日桃選一字第1030000685號函轉中央選舉委員會103年6月11日中選務字第10331501032號函辦理。 |
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爰請各校鼓勵現任公教人員踴躍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並主動與公所聯繫,如協助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召募遴派作業發生困難時,請提供必要之協助。 |
三、 | 檢附桃園市選舉委員會原函電子檔1份。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