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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6-25 | 點閱數: 1106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李愛倫
電話:3322101#7355
電子信箱:18405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人給字第103013583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及說明四(0135836A00_ATTCH1.pdf、0135836A00_ATTCH2.doc、0135836A0
0_ATTCH3.doc、0135836A00_ATTCH4.doc)
主旨:檢送「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1款但書所定優惠存
款範圍一覽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7條第4項第1款、
第2款所定離退給與範圍一覽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
7條第4項第3款所定優惠存款範圍一覽表」及「公教人員
保險被保險人一次性離退給與按月攤提計算所據平均餘命
標準表」,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銓敘部103年6月9日部退一字第10338497241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銓敘部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6條第2項、第17條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55條、第57條、第58條等規定,認定旨揭相關規
範事宜。又旨揭4表係依銓敘部103年2月14日部退一字第10
33808813號函准各相關主管機關查復結果認定填列;日後
相關離退或優惠存款法令若有增修,或有未報送認定之離
退或優惠存款法令,依前開規定,應由各法令之主管機關
送該部認定之。
三、為利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前開規定核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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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4397
■人■事■室■■■1■03■/0■6/■24■ 0■9:■28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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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次養老給付及養老年金給付,請各退休、資遣等離退給與
及優惠存款(含得否辦理或依公保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
拋棄該項權利等)之核(審)定與發給機關(構)學校,於核(
審)定後,務需函知承保機關;若核(審)定相關文件未載明
給付金額者,應由發給機關配合加註金額,函知承保機關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 2014-06-24
08:2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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