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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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組字第103015596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會議規則」、「公務人力發展中心辦事細則」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於103年7月1日以總處法字第1030038175號令發布廢止,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人事總處103年7月1日總處法字第10300382063號函辦理。 |
二、 | 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組織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法」業經 總統於100年11月14日公布並經行政院於101年2月2日以令發布,定自101年2月6日施行。 |
三、 | 配合上開人事總處及所屬機構組織法律之施行,人事總處改制前適用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組織條例」、「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組織條例」及「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組織條例」等組織法律亦經 總統於103年6月18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751號令公布廢止,是旨揭辦事細則、會議規則及組織規程因有新法規之制定公布施行或機關裁併,致已無繼續存在之必要,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1條第1款或第4款規定廢止。 |
四、 | 檢附前揭原函影本及附件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