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教育局人事室1030722現職公務員任職期間參加律師職前訓練調查表辦理.
二.本表所稱公務員,係指「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規定之人員(含校長、兼任行政職教師、聘僱人員)。
三.於任職期間是否曾參加律師職前訓練(即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任一)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