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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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3016722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障事件審議規則,業經考試院民國103年7月7日考臺組參一字第10300047701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
說明: |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3年7月11日公保字第103001013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