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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7-31 | 點閱數: 715
桃園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葉劉懿宣
電話:03-3322101分機7353
電子信箱:184034@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30176118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函轉銓敘部有關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26條及第49條所定已領取保險年資補償金者之適用疑義,請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3年7月22日部退一字第1033863537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公保法第26條所定保留年資規定及第49條所定公、勞保年資併計規定,已明文排除「於原機關(構)學校民營化、整併或改制(隸)時,依規定領有相關社會保險年資補償金者」之適用,爰基於上述規定之立法意旨、法安定性、公平性、公保準備金財務之穩定性及相關年資結算規定之建制意旨等考量,是類人員不得藉由自行繳回已領補償金,進而主張適用公保法第26條或第49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從而各相關年資結算機關(構)應依補償金相關法令規定,覈實辦理保險年資補償金發給事宜,不得無法令依據逕行收回已發給之補償金,致影響相關當事人權益。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政府人事處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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