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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8-13 | 點閱數: 1097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沈秀蓉
電話:03-3322101#7572-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561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0056154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學校教職員申請留職停薪人員得否於復職同日辦理退
休生效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8月12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13295號函
辦理。
二、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學
校教職員辦理退休以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人員為原則
。復依教師請假規則第5條第1項、第6條第2項及公務人員
請假規則第5條、第6條規定略以,因疾病或因執行職務或
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治療而辦理留
職停薪之人員,其於留職停薪期間病癒者,應檢具合法醫
療機構或醫師證明,向原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但為辦理退
休或資遣者,得免附病癒證明隨時服務學校申請復職,並
於復職當日退休。
三、查銓敘部88年7月15日(88)台特三字第1768037號函規定:
「停職公務人員成殘確定或因病無法治療者均應辦理復職
,並辦理退休或資遣,因其復職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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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規定復職上班之目的不同,可免繳病癒之相關證明,惟
應以復職之日同時辦理退休或資遣者為限」(註:因病停
職用語現稱因病留職停薪)。
四、次查教育部91年7月1日台(91)人(三)字第91093758號書函
規定:「…銓敘部88年7月15日(88)台特三字第1768037號
函略以,『停職公務人員成殘確定或因病無法治療者均應
辦理復職,並辦理退休或資遣,…惟應以復職之日同時辦
理退休或資遣者為限。』…以學校教職員退撫規定向係比
照公務人員作法,且退休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學校
教職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
格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準此,學校
教職員在留職停薪期間,依教育部63年7月19日台(63)人字
第18674號函釋規定,尚不得辦理退休;惟如於復聘之後
,屬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即為退休條例適用對
象。是以,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於復聘之日得同時辦理退
休。
五、有關上開教育部91年7月1日書函中「學校教職員留職停薪
於復聘之日得同時辦理退休」之規定,補充說明如下:
(一)因病留職停薪人員得於復聘當日辦理退休之規範意旨,
係以是類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學校教職員身分,是
為適度保障其退休權益,爰從寬同意因病留職停薪人員
得於辦理復職之當日退休。
(二)至於學校教職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辦理留
職停薪者,基於退休條例第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
現職專任有給之限制規定,則不適用上開復職當日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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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之規定。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
副本:本府人事處(含附件)、本局人事室(含附件) 2014-08-13
1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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