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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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給字第1030229890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
主旨: | 檢送本縣103年度員工子女優惠托育服務機構名單及優惠措施1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 |
說明: |
一、 | 為照護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員工、減輕育兒負擔,爰參照「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員工子女托育服務實施方案」,辦理本縣員工子女托育服務。 |
二、 | 本府前與桃園市喬幼幼兒園等12家托育服務機構簽署優惠合作方案,提供行政園區內各機關員工優質之托育服務。103年擴大子女托育服務範圍至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員工,本年度新增巧倪托嬰中心等12家,合計24家,提供有需要之員工托嬰(未滿2歲兒童)、托兒(滿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兒童)及課後照顧(國民小學學齡兒童)服務,托育所需費用由員工自行負擔。 |
三、 | 本方案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
(一) | 優惠對象及方式: |
1、 | 優惠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員工,包含公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約聘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等。 |
2、 | 憑服務證、識別證或在職證明等文件,可享優惠方案。 |
(二) | 本方案僅提供優惠資訊予優惠對象自由參考利用,不經手任何金錢,亦不收取任何財物回饋;如發生消費糾紛或訴訟,由優惠適用對象逕依消費者保護法或民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府不介入當事人與托育機構間權利義務之履行。 |
(三) | 本方案為2年1期,自各優惠托育服務機構簽署合作日為起始日至2年期契約期滿為止;終止合作關係或托育機構停止營業時,將於本府人事處網站上公告。 |
(四) | 相關合作托育服務機構及優惠措施,可自行至本府人事處網站員工福利專區查詢。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政府人事處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