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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09-25 | 點閱數: 548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邱文欽
電話:03-3322101#7336
電子信箱:12707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22905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0229056A00_ATTCH2.pdf、0229056A00_ATTCH1.docx)
主旨:函轉為提振高雄、澎湖地區觀光,活絡經濟,自本(103
)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放寬公務人員強制休假補助
費措施規定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3年9月17日總處培字第10300466
36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查「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
施」(以下簡稱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第1款規定略以,公
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以下簡稱
國旅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於旅行業、旅宿業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倍補助,
至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三、依103年8月27日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協助高雄、
澎湖觀光復甦措施」專案會議討論事項二決議,為提振高
澎地區觀光,活絡地方經濟,於首揭期間,放寬公務人員
持國旅卡至高雄市及澎湖縣之合格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
且符合休假改進措施相關規定者,得比照旅行業、旅宿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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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6653
■人■事■室■■■1■03■/0■9/■25■ 0■9:■04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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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及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補助規定,加倍補助。
四、另為因應本縣103年12月25日改制直轄市後,本縣各鄉鎮
市民代表會(復興區除外)將裁撤,代表會人員以及本縣12
鄉鎮市公所部分人員將被移撥,考量上開人員如於改制後
,持用國旅卡刷卡及請領強制休假補助費,承接機關103年
預算額度是否足以容納支付,爰為避免旨揭補助費申請作
業困擾,建議移撥人員持用國旅卡刷卡交易及強制休假補
助費請領期限,仍應以103年11月20日為刷卡交易截止日
,並於同年12月24日前完成請領;其餘未受移撥人員,請
依旨揭規定辦理。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縣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縣長室(含附件)、副縣長室(含附件)、秘書長室(含附件)、副秘書長室(含附件)
、參事辦公室(含附件)、顧問辦公室(含附件)、技監辦公室(含附件)、參議辦公
室(含附件) 2014-09-24
17:4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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