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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10-08 | 點閱數: 657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宋春樺
電話:03-3322101#7523
電子信箱:064224@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桃教中字第103007000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教育部函釋教師涉及校園性別事件,得否申請介聘一案
,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9月29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30099011號函轉教育部103年9月11日臺教人(三)字
第1030126138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
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八、經學校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
性侵害行為屬實。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
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
節重大。…。(第4項)教師涉有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形
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
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次查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
第1項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服務,以在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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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6989
■人■事■室■■■1■03■/1■0/■08■ 0■9:■59
■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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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學校教學滿4學期以上為原則,且無下列各款情事者,始得
申請介聘:一、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二、
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三、已進入
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三、承上,教師如涉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或第9款情形
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1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教師因涉校園性侵害或
性騷擾事件,尚在調查階段者,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
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未符申請
介聘條件。
正本:本縣公私立各國中小
副本:本局國小教育科、本局人事室2014-10-07
13:5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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