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人事處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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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30006351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函轉有關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一案,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查公保法第36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所稱「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所稱「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至若妊娠超過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
三、 | 另醫學上所稱「流產」,指妊娠中止週數在20週以內(含)產出,或妊娠週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在500公克以下之情形;因不符公保法第36條規定,不予給付生育給付。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