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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10-08 | 點閱數: 640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李愛倫
電話:3322101#7355
電子信箱:18405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 桃人給字第103000635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函轉有關103年6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所定早產及分娩之認定標準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查公保法第36條規定:「(第1項)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一、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280日後分娩。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181日後早產。……。」所稱「分娩」,指妊娠滿37週產出胎兒;所稱「早產」,指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至若妊娠超過20週之胎兒於母體腹中、產出時或產出後,無心跳或其他生命跡象之死產,仍得依上開早產及分娩定義,依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三、 另醫學上所稱「流產」,指妊娠中止週數在20週以內(含)產出,或妊娠週數不明而妊娠中止時,胎兒體重在500公克以下之情形;因不符公保法第36條規定,不予給付生育給付。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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