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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10-17 | 點閱數: 628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許露塔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6594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65949A00_ATT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宣導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辦理退休
時,相關退休年資併計、退休金核給規定,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9月16日臺教人(四)字第130112063A號函
辦理。
二、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任辦理退休時,相關退休年
資併計、退休金核給標準之適用法令如下:
(一)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條規定:「學校教職員之退休
,依本條例行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
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現職專任教職員,依照規定資格
任用,經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案者。」
(二)教師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教師互轉時,
其退休、離職及資遣年資應合併計算。」
(三)85年10月2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54條規定(86年6
月18日修正為私立學校法第57條,現為私立學校法第63
條、第66條):「…(第2項)前項校長、教師,經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登記、檢定合格或核定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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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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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轉任公立學校核敘資格及薪給時,其服務年資得合併
採計。其於公立學校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
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
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立學校時準用之。(第3項)
依前項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
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曾任公立學
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4項)前項曾
任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均按儲金制建立
前之一次退休金基數計算。其於公立學校退休時,得支
領月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
金之規定。…。」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之私立學校法第
63條第2項規定:「…校長、教師…於公立學校辦理退
休、撫卹、資遣時,除已在私立學校辦理退休或資遣之
年資應予扣除外,其服務年資得合併計算。前開退休、
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於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轉任私
立學校時,準用之。」第66條規定:「(第1項)依第63
條第2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
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於依教
師法規定之儲金制建立前,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
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
;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
資遣給與,於中華民國85年1月31日退撫新制實施前,由
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於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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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新制實施後已繳費,離職時未支領公、自提基金之年
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應。(第2
項)前項曾任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均按
儲金制建立前之一次退休金基數計算;其於公立學校退
休時,得支領月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
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四)86年2月12日訂定發布之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相互轉
任併計年資辦理退休、撫卹、資遣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規
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遣時,
除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條例及資遣規定採計年資外
,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
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其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
資應領之給與,已參加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私校退撫基金)之私立學校,由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現
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
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儲金管理會)支付…。」第
2點規定:「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辦理退休、撫卹、資
遣時,除依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辦法及資遣規定
採計年資外,另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
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並依私立學校教
職員工退撫辦法及資遣規定核計給與,其屬公立學校校
長、教師年資,由最後服務公立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編列預算一次支給。」第5點規定:「退撫、資遣給與
依下列規定核計:(一)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曾任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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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依私立學校教職員一次退休金標
準核計,由私校退撫基金會支付…。(二)私立學校校
長、教師併計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服務年資,依私
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核計給與後,按核
定年資比例分別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及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支付。」
(五)99年1月1日公布施行之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
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2條規定:「…(第4項)
本條例施行前任職年資併計標準,其退休金、撫卹金、
資遣給與基數內涵及核計最高基數,依本條例施行前原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規定辦理。本條例施
行前任職年資之退休、撫卹及資遣給與,由儲金管理會
以原私校退撫基金支給。(第5項)私立學校校長、教師
,曾任公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合格校長、教師,未核給退
休金、離職退費或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經原服務學校
覈實出具證明者,得併計其任職年資,按核定年資比例
,依下列規定核計支給其退休金、撫卹金或資遣給與:
一、中華民國85年1月31日以前公立學校年資,由其最
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關支給。二、中華民國85年2月1日
以後公立學校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
會支給。」
(六)100年2月1日發布施行之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
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學校教
職員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一次退
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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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存款,應合於下列規定: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辦理退休。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實施前未曾領
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
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之
任職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
所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三、綜上,以私立學校校長、教師身分退休時,得併計未領退
休金或資遣費之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
年資,並按核定年資比例,分別由最後服務學校之主管機
關、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給一次給與。以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身分退休時,得併計未領退休金或資
遣費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校長、教師年資,並
由儲金管理會以一次退休金標準計算支付所具私校退撫舊
制年資,及以個人退撫儲金專戶累計之本金及孳息支付所
具私校退撫新制年資。因私立學校校長、教師非屬學校教
職員退休條例之適用對象,尚無法依該條例辦理退休請領
月退休金,亦非屬上開優惠存款辦法規定之適用對象,亦
無法依該辦法辦理優惠存款。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供參。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縣立青埔國民中學籌備處除外)、桃園縣
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
副本:桃園縣政府人事處(含附件) 2014-09-18
10: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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