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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10-22 | 點閱數: 881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子泳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76658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76658A00_ATTCH1.pdf)
主旨: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得否依教師法第16條第
1項第7款規定,拒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
項及第59條第2項所定相關選務工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03年10月17日臺教師(三)字第1030148687號函
副本辦理。
二、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7款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
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
工作或活動。」係以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為基本原則,惟倘其他法
令另有規定教師須參與該條文所稱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
動者,則教師不得拒絕。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2項明定:「選舉委員會
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
員,均不得拒絕。」以及同法第59條第2項規定:「主任監
察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由選舉委員會洽請各級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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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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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即是特別以法令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應參與教育行政機關
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相關選務工作,受指派者不得
拒絕。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電子檔1份。
正本: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4-10-21
10: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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