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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11-11 | 點閱數: 672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邱文欽
電話:03-3322101#7336
電子信箱:127073@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 桃人考字第103000693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一

 

主旨: 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一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 依銓敘部103年10月28日部法一字第1033883008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含附件)影本1份。
二、 旨揭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合先敘明。
三、 有關公務人員得否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一節,茲為營造友善職場環境,銓敘部刻正研修請假規則有關陪產假給假期間規定,爰於請假規則修正發布前,公務人員得依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

 

正本: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警分局、警察大隊、衛生所)(桃園縣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各鄉鎮市公所、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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