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張筱瑩 電話:(03)3322101#7473 傳真:(03)3361044 電子信箱:066112@ms.tyc.edu.tw |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終字第1030083106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暨表揚實施計畫」推薦辦法重申事項,詳如說明,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國立中興高級中學103年11月11日興中學字第1030007517號函辦理。 |
二、 | 推薦資格:3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5年內未獲教育部特殊優良事蹟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
(一) | 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
(二) | 盡心盡力為教育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
(三) | 其他感人之事蹟足為杏壇之表率。 |
三、 | 推薦對象: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之被推薦團體或個人(含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教育行政人員),得由其服務單位就個人或團體之優良事蹟撰文推薦。 |
四、 | 推薦方式及程序:各單位推薦人選時,應擬具推薦表(如附件),敘明具體感人事蹟,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推薦資料收件自即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止,請郵寄核章正本予本局終身學習科張筱瑩小姐(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由本局彙辦審查後轉陳教育部評選,請各校依上揭計畫內之推薦資格、方式及程序,踴躍推薦。 |
五、 | 旨揭計畫及推薦表電子檔請逕至本局終身學習科檔案下載區(http://163.30.76.50/web_05.php)下載使用,各單位薦報資料請檢送1式3份(含推薦表、優良事蹟備審資料及電子檔光碟1份)。。 |
六、 | 有關推薦作業方式等事宜問題,請洽中興高級中學學務處訓育組黃偉軫組長、鄭筠蓉小姐,電話:(049)2332110轉302、322。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本縣各公立幼兒園、本縣各私立幼兒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