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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11-14 | 點閱數: 628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許露塔
電話:03-3322101#7574
傳真:03-3310610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3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3008321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39條、第55條,「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27條、第32條及「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8條、第1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30143675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12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143675E號函辦理。
二、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 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縣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
副本: 桃園縣政府人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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