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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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3008359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1、第7條修正條文一案,請 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3年11月13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61442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之3日陪產假,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較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假3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為寬;茲以性工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且教師亦為性工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性工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期間請陪產假。 |
三、 |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縣各縣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縣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