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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4-12-11 | 點閱數: 826

桃園縣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
承辦人:張家偉
電話:03-3322101#7338
電子信箱:18305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縣平鎮市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30299554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及說明一(0299554A00_ATTCH3.pdf、0299554A00_ATTCH1.doc、0299554A0
0_ATTCH2.doc)
主旨:檢送修正「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
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
表」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
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以下簡稱申
請表),自103年12月1日生效,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內政部103年12月1日台內移字第1030954857號函辦理,
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旨揭修正係依行政院103年3月21日召開「研商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所報公務員赴陸進修與違規違常問題探討與策進作
為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之配套措施,並配合103年10月28
日修正發布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
地區許可辦法」辦理。
三、另內政部重申赴大陸之相關程序及違反者將處以罰鍰之規
定,請各機關確實遵循:
(一)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含退離
職未滿管制期限者)及縣(市)長:直轄市長及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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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08612
■人■事■室■■■1■03■/1■2/■11■ 0■9:■07
■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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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長應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1星期前,其餘人員於3星期
前,將申請表送內政部審查許可,違反者依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91條第
3項規定,處新臺幣20萬至100萬元罰鍰。
(二)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
之公務員:應將申請表送內政部申請許可,違反者依兩
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警分局、警察大隊、衛生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本
縣各鄉鎮市民代表會
副本:縣長室(含附件)、副縣長室(含附件)、秘書長室(含附件)、副秘書長室(含附件)
、參事辦公室(含附件)、技監辦公室(含附件)、顧問辦公室(含附件)、參議辦公
室(含附件) 2014-12-11
08:5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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