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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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3009390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六(0093903A00_ATTCH1.pdf、0093903A00_ATTCH2.pdf、0093903A00_ATTC
H3.pdf)
主旨:有關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假規定修正後,教
師請假疑義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12月22日臺教人(三)字第1030187519號
函辦理。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條文,業於103年12月11日以總統
華總一義字第10300189191號令修正公布,並自103年12月1
3日起生效。
三、復查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
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5日」,復依現行性別
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僱者配偶分娩之當日
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可擇其中之3日請陪產假;爰新
法修正後陪產假由3日增加為5日。
四、再查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函略以,若受僱者配偶於新法
生效前分娩,受僱者如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施行細則第7條所
定15日請假期間內,基於陪產假之立法意旨在於為紓解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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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分娩前後身心壓力,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新法生
效後,受僱者得依修正後規定,於上開陪產假請假期間(
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內請求最多5日之陪產假。
五、按前開教育部103年12月22日函略以,茲以性別工作平等
法係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而特別制定,且教師亦為性
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對象,爰現行教師請假規則尚未配合
修正發布前,教師得依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5項及
勞動部103年12月12日函規定申請陪產假。
六、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正本:桃園市立原住民實驗高中籌備處、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
副本: 2014-12-25
11: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