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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3-10 | 點閱數: 828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

承辦人:潘錦煌
電話:3322101*7335
電子信箱:183060@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40055826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及說明三(0055826A00_ATTCH1.pdf)
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104年2月9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行政中
立法施行細則第6、9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2月24日部法二字第104394
0790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前於103年11月26日,經總統令修
正公布第5、9、17條等規定,嗣經考試院104年2月9日配合
修正發布旨揭規定;為確保本市公務人員於執行職務時,
均能依法行政、執法公正、政治中立,爰請向所屬轉達上
開規定,俾供遵循。
三、檢附原函影本及行政中立法第5、9、17條等規定各1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
本市復興區公所、本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市長室、副市長室、秘書長室、副秘書長室、參事辦公室、顧問辦公室、技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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