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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3-10 | 點閱數: 833

桃園市政府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

承辦人:楊秀枝
電話:3322101*7322
傳真:3342906
電子信箱:185009@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人力字第10400541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054163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職務期間曾獲選為模範公務
人員者,得否以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遴選評分
標準表「獎懲」項下之「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評比項
目,以9分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104年3
月4日公訓字第1040002311號函辦理。
二、按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辦法第8條規定:「(
第1項)各主管機關應按保訓會分配之受訓名額及備選名額
遴選受訓人員及備選人員,造冊函送保訓會據以調訓。(
第2項)前項遴選應就遴選評分標準表……所定職務年資
、考績、獎懲及綜合考評項目加以評定,各項評分採計至
前一年度12月31日止,積分高者優先遴選受訓。……」次
按薦升簡訓練遴選評分標準表「獎懲」項目之說明略以:
「……二、……曾獲選為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
獻獎表揚以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職務期間
獲選者為限。……」。
三、查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第8條及第11條
訂有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及頒給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資格
條件,考量獲得該殊榮實屬不易,據此,保訓會同意公務
人員於任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或第九職等職務期間,曾
獲選模範公務人員或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表揚者,得依旨
揭遴選評分標準表分別以9分及12分計列。
四、檢附保訓會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副本: 2015-03-09
13:4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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