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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3-20 | 點閱數: 91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

承辦人:施玠羽
電話:(03)3322101分機7471
傳真:(03)3361044
電子信箱:066133@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桃教終字第1040016576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檢送本市104年度「優質代理教師」及「杏壇新星獎」實
施計畫各1份,各校辦理遴選推薦相關作業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104年度「優質代理教師」及「杏壇新星獎」實施計
畫辦理。
二、「優質代理教師」:
(一)參加對象與資格:本市各公立國民中小學現職代理教師

1、資格:以本市自行甄選或學校自聘之代理教師(需經
市府敘薪,且在該校連續服務滿10個月以上,視同1年
)。
2、年資:在本市國民中小學,服務累計滿3年(計至104
年7月31日)以上之優秀代理教師(資格及年資部分請
各校人事業務辦理人員逕行審核)。
3、其他: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學績優,且未
受任何行政處分。
(二)推薦方式:本案授權由各校自行審查推薦,依據本市優
質代理教師評選計畫,由各校校長召集單位主管、教師
暨家長代表組成審查推薦小組5至7人,經校長核定後實
施。
(三)推薦名額:各校符合推薦之代理教師5名(含)以內者,
得推薦1名;符合推薦之代理教師6名(含)以上者,得推
薦2名(各校需送符合資格代理教師名冊以為佐證)。
(四)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4年5月8日前寄(送)達,逾期不
受理。
(五)獎勵方式:凡經各校推薦之「優質代理教師」經本局備
查後,頒發獎狀1幀鼓勵。
(六)送件方式:請各校將相關表件,寄至公埔國小教務處(
地址:33860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2段448號)。
三、「杏壇新星獎」:
(一)基本條件:
1、年資:
(1)實際從事教學且累積服務年資5年內之公立國民中
小學正式教師 (99年8月1日至104年7月31日)。
(2)在本市至少需服務滿2年之正式教師。
2、品德優良、服務熱心、教學或辦理行政業務有特殊表
現者;考績每年皆列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4條1款
者。
3、104學年度仍在本市服務者。
4、凡曾複選通過獲頒本市「杏壇新星獎」獎座者,不得
再參加本評選。
5、教師申請當年度介聘他縣市者,學校仍可推薦,但若
確認已調離本市者,將逕予取消錄取資格。
(二)消極條件:詳如實施計畫,具有相關情形之ㄧ者,不得
推薦。
(三)收件日期:即日起至104年5月8日止,寄(送)達公埔國
小教務處(以郵戳為憑)。
(四)送件方式:請各校將評選訪視推薦書、具體特殊優良事
蹟相符之佐證資料(不含代理期間並請自行影印附上),
寄至公埔國小教務處,如未入選而需退件者,請自附貼
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俾利辦理退件作業。
四、本案實施計畫請逕至本局終身學習科網站(http://163.3
0.76.50/web_05.php)/檔案下載區查詢下載。
正本:本市各市立國中小
副本:桃園市蘆竹區公埔國民小學2015-03-13
11: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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