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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17 | 點閱數: 807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候用校長張綾峰
電話:03-3322101#7457
電子信箱:jennychg@ms.tyc.edu.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發文字號: 桃教學字第1040039726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勞動部令(留職停薪)、勞動部令(產檢假)


 

主旨: 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及第21條規定解釋令,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勞動部104年5月27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79號函及104年5月29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916號函辦理。
二、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產檢假規定:「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考量產前檢查所需次數及時間,爰受僱者確有產檢之事實及需求,以「半日」為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另,鑑於懷孕受僱者產前檢查因個人之醫師排診、候診、往返路程等狀況不同,其次數、時間亦有差異,為利其彈性運用,受僱者如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亦無不可。若以小時計,「五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五,共計四十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茲檢送解釋令1份如附件。
三、 核釋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受僱者為育嬰留職停薪之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查育嬰留職停薪係勞動契約暫時中止履行之狀態,受僱者依法免除該期間之出勤義務,雇主不須給付工資。倘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項目有全勤獎金者,其育嬰留職停薪全月未出勤期間,不須給付全勤獎金。但其留職停薪前後非足月提供勞務之期間,雇主仍應就受僱者出勤提供勞務之情形,依比例給付全勤獎金。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茲檢送解釋令1份如附件。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
副本: 本府教育局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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