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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19 | 點閱數: 915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
承辦人:廖致貽
電話:03-3322101轉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62@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40044504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四


 

主旨: 有關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一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其辦理留職停薪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6月16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40069082號函辦理,並復貴校104年4月30日海國人字第1040002673號函。
二、 查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規定:「二、……患重病或安胎經醫療機構或專科醫師診斷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學校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同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教師請病假已滿第3條第1項第2款延長之期限或請公假已滿第4條第6款之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三、 次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留職停薪人員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於留職停薪期間屆滿之次日復職。……。」準此,教育人員之起訖期間係按「日」計算,爰所詢教師請延長病假屆滿1年之時點,如在屆滿日之上班時間內者,屆滿日均應以延長病假登記,自次日起始予留職停薪。
四、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原函影本1份。


 

正本: 桃園市蘆竹區海湖國民小學
副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桃園市蘆竹區海湖國民小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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