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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6-19 | 點閱數: 885

教育部 函
地址:10051臺北市中山南路5號
傳 真:(02)23976946
聯絡人:粘惠娟
電 話:(02)77365943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臺教人(四)字第1040078158A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無附件
主旨:有關新進教師曾服義務役或替代役年資得申請補繳退撫基
金費用一案,請督導所屬學校加強宣導,以維護渠等人員
權益,請查照。
說明:
一、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8條之1規定:「(第3項)教職
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得於轉任到職支薪之日起5年內,
由服務學校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
基金管理機關)申請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其
任職年資。…(第5項)教職員於退撫新制施行後服義務
役軍職、替代役人員年資,其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應
於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時,按敘定之薪級,比照第3項
規定期限補繳退休撫卹基金費用,始得併計年資。…。」
二、據上,公立學校教師具有85年2月1日退撫新制施行後義務
役或替代役年資,得於初任公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日
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至遲於5年內,依上開規定申請補繳
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始得併計辦理退休;已逾5年請求權
時效者,無法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三、為維護新進教師退撫權益,請貴機關督導所屬學校協助具
有前開年資之新進教師確實依規定辦理補繳退撫基金費用
事宜。
正本: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各縣市政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副本:立法委員許智傑國會辦公室、本部人事處2015-06-16
1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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