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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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40040915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三 |
主旨: | 檢送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第15條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73334A號函辦理。 |
二、 | 查教育人員係屬性工法第2條規定適用之人員,復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現行產前假8日即得以時計,爰不因旨揭令釋所提請假單位以「半日」或「小時」而有所受影響。 |
三、 | 檢附教育部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
副本: | 中等教育科、國小教育科、教育設施科、體育保健科、終身學習科、特殊教育科、幼兒教育科、學輔校安科、資訊及國際教育科、秘書室、督學室、會計室、政風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