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13樓 承辦人:吳曄彤 電話:3322101分機7353 電子信箱:184058@mail.tycg.gov.tw |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4000582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主旨: |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36條及第48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分別於104年6月10日及17日修正公布,上開條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97期及第7198期(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銓敘部104年6月25日部退一字第10439896291號書函辦理。 |
二、 | 為使相關機關能及早因應公保法第48條有關擴大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金適用對象相關修正之實施,本府前以104年6月30日府人給字第1040152392號函,請相關機關預作準備,諒達。 |
三、 | 本案2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公保法第51條規定,須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然考量公保法第48條之修正尚須配套研修公保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教保險部,以下簡稱臺銀公保部)亦需配合修正相關申請書及實務作業。爰俟完備相關法制及實務作業後,銓敘部(法制部分)及臺銀公保部(實務作業部分)將分別通函各相關機關(構)學校,轉知被保險人提出申請;至於符合請領年金並依規定提出申請者,依公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得自符合請領條件之日起補發給。值此作業期間,仍請各相關機關速依本府104年6月30日通函辦理相關事宜。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桃園航空城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桃園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