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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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40168673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主旨 |
主旨: | 銓敘部函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經總統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公布廢止;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36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6條條文經總統於同日公布,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98期。檢送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4年6月25日部銓一字第10439917591號函辦理。 |
正本: |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