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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09 | 點閱數: 971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莊文瑄
電話:03-3322101#7324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5011@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40168673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主旨: 銓敘部函以,派用人員派用條例經總統於民國104年6月17日公布廢止;公務人員任用法增訂第36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36條條文經總統於同日公布,均已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98期。檢送上開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依銓敘部104年6月25日部銓一字第10439917591號函辦理。


 

正本: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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