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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13 | 點閱數: 674
桃園市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蔡沛瑄
電話:3322101#7321
傳真:03-3342906
電子信箱:185014@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
發文字號: 府人力字第1040146217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


 

主旨: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業經銓敘部以104年5月29日部銓三字第1043972358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04年5月29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5月29日部銓三字第104397235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含附件)1份。


 

正本: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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