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書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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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
發文字號: | 桃人給字第1040005769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 |
主旨: | 函轉銓敘部釋示薦任第九職等科長代理職務列等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請假期間所遺業務,其代理期間之專業加給應如何支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
說明: | 依銓敘部104年6月24日部銓二字第1043971188號書函副本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桃園市復興區公所、桃園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