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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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
發文字號: | 桃教人字第1040048162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四 |
主旨: | 轉知教師待遇條例業奉總統104年6月10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67391號令公布,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79887號函辦理。 |
二、 | 教師待遇條例(以下簡稱待遇條例)全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97期(另見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
三、 | 查待遇條例第26條規定:「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有關待遇條例施行日期,將於行政院訂定後,再通函轉知。 |
四、 | 檢附教育部來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供參。 |
正本: | 本市各市立學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