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 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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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
發文字號: | 府人考字第1040189444號 |
速別: | 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
附件: | 如說明一 |
主旨: | 為保障公務人員之程序權益,請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儘可能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
說明: |
一、 | 依保訓會104年7月20日公保字第104106030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
二、 | 前揭來函說明內容摘述如下: |
(一) | 保訓會審理公務人員保障事件,發現部分機關於行政調查階段或於召開考績委員會時,因未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而有事證未明、認定事實錯誤或違反行政程序法規定之情事;且常見當事人主張機關於作成行政決定前,未給予陳述意見或申辯機會,侵害其權益,致增加訟源,甚至可能成為行政法院或保訓會撤銷原行政決定之事由。 |
(二) | 基於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各機關踐行陳述意見程序,除可保障公務人員之程序權益外,且有助於釐清事實上及法律上之爭議,俾作成合法妥適之行政決定,減少爭訟之發生。爰建請各機關於作成人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特別是懲處案件)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前,依相關法規之規定,儘可能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請參酌最高行政法院90年8月3日90年度判字第1365號判決意旨及保訓會歷次函送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之審理保障事件常見撤銷原因分析參考資料,預留其適當之準備期間。 |
正本: | 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不含復興區公所)(桃園市立楊梅國民中學秀才分校除外)、本市復興區公所、本市復興區民代表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