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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人事室 | 2015-07-27 | 點閱數: 86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機關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15樓
承辦人:侯姿杏
電話:03-3310590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061088@mail.tycg.gov.tw


 

受文者:桃園市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 桃教人字第1040053455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說明二


 

主旨: 有關教育部函復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詢司法院大法官第730號解釋公布後,已領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其重行退休年資採計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20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91324號函副本辦理。
二、 檢附來函影本一份供參。


 

正本: 本市各市立學校、桃園市立中壢幼兒園、桃園市立中壢高鐵幼兒園、桃園市立桃園幼兒園、桃園市立八德幼兒園、桃園市立蘆竹幼兒園、桃園市立大園幼兒園、桃園市立大溪幼兒園、桃園市立龜山幼兒園、桃園市立平鎮幼兒園、桃園市立新屋幼兒園、桃園市立觀音幼兒園、桃園市立龍潭幼兒園、桃園市立楊梅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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